【20种全额征税商品】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附件、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免税烟酒规定】
港澳居民: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
其他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
【进口税税率】
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
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
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的内陆居民可免税带进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或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可免税带进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或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
【部分限制出境物品】
● 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 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发行。
●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才在境内通过其他途经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签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
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下准出境。
●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